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我们公司有个固定收垃圾的老人家,无法提供发票,每个月的金额300元,我们跟他是年结,一年一下子结算3600元。我们能让对方写12张收款收据吗?对方记不得身份证号,然后我们让他写了姓名、手机号码,金额和用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您公司可以要求其收据写不同的月份,至于身份证号一定要写上,否则不符合要求。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