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出口生产企业,主要出口自制产品,每月按照免抵退政策申报退税。我司偶尔会按客户需要出口销售部分零星外购的原材料,请问这种情况是需要作为免税货物申报,每月将进项税金转出;还是需要视同内销,缴纳销项税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生产企业外购符合相关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产品出口,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出口一般是不需要交税的,有销售的话会有增值税,但出口是免交增值税的;
根据相关规定: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者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可以以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计算免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