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场景: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高管股权。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原股东(个人)将持有的股权授予给高管,达到某个条件可以解禁(限制性股权),如果没有达成约定的条件会回购。
问题1:原股东(个人)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给高管股权时,是否需要按照转让股权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价格一般偏低是否会被认定价格偏低,需要被核定?
问题2:如果高管没有达成约定的条件,股权被回购回去了。那么高管个人是否需要按照转让股权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价格为原来的价格,价格一般偏低是否会被核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原股东(个人)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给高管股权时,由于高管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发生股权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高管没有达成约定的条件,股权被回购回去了。高管个人不按照转让股权处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转让价格为原来的价格,不会被认为价格偏低,不会被核定。
追问:限制性股权激励,其股权工商已经变更给了高管,也收了钱。就是还没到约定要求,还没法解禁,高管没法转让。
是不是说,等达到了约定要求,解禁了,原股东在交个人所得税吗?(先前的工商即使变更了股东,也收了钱,原股东收钱当时无需缴纳个税,等到高管解禁时在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财税〔2009〕5号文件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