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大学生就业及退役士兵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以及企业的税控服务全额抵减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安徽省执行口径),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优惠,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1. 个体工商户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个体工商户进行附加税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3. 个体户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月(季)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