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6.52号文中的第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这里的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纳税人,是什么意思,和后面的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有什么联系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50%时,才可享受退税。
如果您公司当月有外购货物的销售额,则外购货物的销售额只能算分母,即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因此是存在关系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