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多个项目,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其中一个项目属于停产期间,该项目的机器设备折旧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其他项目是按照收入比例分摊期间费用和其他纳税调增额的,那么停工的这一个项目所对应的纳税调增额可以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到其他项目上吗?还是只能对应分到停产这个项目上面?有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停产的这个项目只能对应分到停产这个项目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