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目前原制造业务暂停,厂房全部出租。因房屋都建于2016年前,租费增值税按5%简易征收缴纳。此外向国网购电后略高于进价向承租方供电,开给增值税专票;还有少量的物业费、停车费收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在经营中一些修理修缮、物料消耗、环保安全改进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在上述产生的销项中抵扣,若不能抵扣该怎么处理?请提供法规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其他部分如分不清的,请参考第二十九的规定计算可抵扣部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