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生产过程需采购煤炭,请采规范指标主要是热值,煤炭采购过程中,商贸性供应对同一艘煤开具给本公司的发票,货物名称存在不同的情况,有的填仅“煤” 、有的填“洗混煤”(两种税收编码不同),单价相同,发票数量总量与合约一致,请问本公司接受上述发票是否存在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请附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1、销售方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汇总性、模糊性名称;企业收到的标注以上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2、销售方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销货清单的,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贵公司如果上述业务是属于真实交易且价格公允,经得起推敲,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即可,否则可能会存问题。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