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业企业,拟在新加坡成立一家贸易公司A,再由贸易公司A在国内参股我公司一家子公司B,如果B公司向A公司分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是否符合政策A公司不代扣B公司的股息所得税?如果不符合所得税政策,要代扣的话,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的双边协定,只要B公司持股A公司25%及以上的股份,代扣所得税率就可以是5%,否则是10%?请帮忙确认下我公司的这种情况,B向A分红,刚现行所得税该如何执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理解A公司应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中国和新加坡签订了税收协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二)按照本款规定,享受5%税率的股息限于直接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情形。即符合此低税率的股息应属于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但在准确跟踪和计算时,可能会涉及以往多年且频繁变化情况(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执行难度较大。为此,从企业分配年度利润的一般情况考虑,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非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至少达到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个月以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则不再考虑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满足要求。据此,如新加坡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日期。
(三)只有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适用5%的限制税率;受益所有人为个人或其他主体的,仍适用10%的限制税率。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