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旧房每年可按5%计算成本来计算所得额是在那个文件里?文件是否有效,文件后买的房子适用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以下文件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