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对B公司100%控股,B公司对C公司控股51%,三家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且A公司为上市公司。现在要把B公司对C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B公司(划出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这些都怎么处理?(1)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2)增值税是否免税?(3)印花税这种无偿的,能按照金额为0不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涉及所得税的,计提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所得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印花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重复征税广泛存在于企业重组交易中.现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存在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交易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效应\"就会转化为\"重复征税效应\".
2、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通常会比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多缴纳所得税,产生重复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只有在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在重组日后各自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不小于重组日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情况下,特殊性税务处理才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此时就会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效应\"转化为\"免税效应\".
你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