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生产企业,购买一块商业用地,建造了商品房,一部分出售,一部分做为员工福利,以成本价出售给员工,员工对于取得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提供文件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8〕164号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税【2007】13号
一、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因此,您公司的情况应当不属于财税【2007】13号的第一条,那么员工取得低于成本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