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教问题如下:运输公司在运输我公司货物的过程中将包装桶损坏,现运输公司按包装桶价格对我公司进行赔偿,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赔偿款按视同销售处理吗?需要开发票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因此 ,您公司收到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票,给对方开收据即可,依据请参考以上规定。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们双方没有购销关系,即不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说法,故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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