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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被收回事宜

2022-05-19 15:15:3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工业生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前几年公司合法取得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当时记入公司无形资产,近日因当地自然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请问老师,针对剩余未摊销金额是否需要转入资产损失,此损失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是否会被认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请列明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文件资料齐会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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