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但是新投东没有资金,无法支付股权转让款,所以被投资单位代新股东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股东,现在被 投资单位账上挂其他应收-新股东,请问有哪些风险?是否属于抽逃资金?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间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形,而无论各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纠纷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公司成功设立之后,只要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均可对违约股东提起违约之诉。2、《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何为抽逃出资?通俗的讲,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仍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权或股份。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