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这个出租的资产是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经有的,资产都是在海淀区的,也是在同一个区县的,那就是我们这个企业转租是能按5%来简易计税吗?
2⃣️ 这个政策是说,只要资产是16年4月30日之前就有的资产就可以简易计税,还是说我的租赁合同要在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经签订呢?
3⃣️ 就是说如果我作为农场来说,农场是资产的持有人,他去出租这个资产,农场的这个资产是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经有的,他出租就是简易计税,如果我们的下属企业是在16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经租到这个资产,他在转租就可以简易计税,如果是在16年4月30日之后租到这个资产,然后再进行转租,就不能用简易计税,是这个意思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2016年4月30日是取得资产的时点,不是资产存在的时点,取得资产是指取得资产的所有权,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是根据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来说的,所以你公司不能按5%来简易计税。
3、这种情况税收文件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