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1、请问“渝建〔2019〕143号”中第三条(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这句话怎么理解?
2、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附件2你们是否有具体文件,我找不到,帮我找一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您把三个文件在百度中搜索找到,143号文件的意思是只“进项税额计算表”按附件2调整外,其他的内容,执行原来的195号和35号文件。
2.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是表格形式,无法在回复中粘贴,您可以在百度中搜索143号文件,下面会带着附件1-2,您也可以去地方官网查询。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