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资产减值损失备查资料

2022-06-07 12:12:45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关于资产减值损失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不受金额限定对吗?如果企业只有明细账无其他资料有计提坏账的会计凭证及法人认定坏账的说明能否做到税前核销。如果不行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能做到税前核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资产减值损失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不受金额限定的。

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条规定,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已有规定,“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认定时也应按内控规范提供证据。

新《办法》第十四条所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内控制度健全,证据材料充分才能做资产损失。企业内控不健全,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更不要说证实该应收账款有三年以上。关键还是企业内部证据的充分性、完整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但总要有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性才行。

新《办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应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所说的“并出具专项报告”非税务师事务所的报告,是企业自己按要求作专项申报的申请报告。在第四十五条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才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作为专项申报说明的附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然如果纳税人对一些涉税问题把握不准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就如 “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涉及金额较大的,从减少企业税务风险角度出发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