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销售合同中约定收款方式为预收款30%,进度款30%,到货款30%,安装调式款10%,那么在收到预收款、进度款后生产的产品发货,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点应为什么,是发货时?还是发货时只按收到的预收,进度款的确认增值税纳税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企业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如果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