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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进出口贸易公司

2022-06-09 13:42:05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这边税局在去年6月往供应商发函,供应商税局现在才复函(复了个有问题的函,导致问题的是供应商的供应商有问题(注销或者非正常),不是我们直接供应商有问题),税局要求我们退税额返纳。税局要求退税款返纳和视同内销,像这种情况一定是要退税款返纳吗?我们货物真实出口,和供应商真实交易,至于供应商的供应商是怎样的,也跟我们有关?

但我们觉得税务局那边让视同销售是不对的,出口应该是零税率,不用视同销售。把原来退的补回去就好,但是不知道是哪一号文件?而且我们是真实出口,上游又是正常的,只是上游的上游不正常,为什么要我们返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税务机关可能对贵公司上述业务的上下游都会进行调查,贵公司可以把相关材料进行归集整理,然后到相关部门说明一下情况,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处罚依据。以下文件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应当给予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的,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当视同内销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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