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6年,我方与业主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付款条款约定“按业主需求分批进行供货,按每批到货数量,经业主确认并验收合格后,我方提供供货额发票后,业主支付发票额的90%到货款......”。2016-2017年,我方按业主要求发货完毕,但因我方与业主存在价格纠纷,进行了法律诉讼,一直未开具发票。2022年发票判决下达,业主要求我方按2017年时的17%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方确认收入的时间节点是否为2017年,是否还能开出17%发票?谢谢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以下文件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节点是2017年,应按17%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