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客户产品用完后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补偿金,我公司用货物进行补偿,同时原货物不收回,由客户自行处置。那么赔偿的货物该如何处理?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增值税不属于无偿赠送,按销售折让处理,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