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公司有一笔债务,债仅人想将此债务置换成我公司的股权。这笔业务操作的依据有法所依,公司法有哪些规定,税法上有没有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2、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将全部债权转为债务人的股权,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也没有发生损失,这种情况只要将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为股权的计税成本即可。
二是发生债务重组情况下的债转股,这种情况因债务人产生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债务人的重组所得,可以平均递延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转为股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但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