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B、C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的子公司,3个公司在同一个地市经营,由于业务的需要,A公司的甲员工(劳动合同在A公司)销售A公司的产品的同时,销售B、C公司的产品,我想问一下B、C公司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给甲员工发放工资吗,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话,可以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开劳务发票B、C公司才能税前扣除?如果甲员工与B、C公司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可否按工资薪金发放并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B、C公司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给甲员工发放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