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现出现这几个问题:1、合同是个长期合同,前三年免租,后五年不免;2、在前三年免租期,让承租方承担该房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3、后五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请问让承租方承担该房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如何收取?开那类发票?还有出租 方什么时候去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是双方合同签字生效后,还是后五年房租不免期前办理登记手续?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根据财税2009 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由使用方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但实际使用方如何缴纳,如何办理税源信息登记,请咨询主管局。税法对此没有规定,以当地税局的具体要求为准。
2.即使无租,土地使用税也是由出租方缴纳。
3.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税源登记变更事项,请咨询主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