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节假日公司购买食品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如果是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外购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视同销售。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