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2021年12月有一张购进的进项发票,因为销售方走逃了,无法抵扣税额,也无法抵扣成本了,会计上要怎么处理呢?会计分录要怎么写呢? 如果不去调21年的帐,直接修改21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等到当期再把进项税额转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吗? 具体的会计分录要怎么写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处理,计入相关成本。相关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