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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

2022-08-23 18:07:20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出口企业,从事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鞋制造;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鞋帽批发;棉、麻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请问出口给客户这几种材料“鞋面、鞋底,鞋带,中底板,鞋垫”,其中鞋面是本企业购买材料回来经过加工处理而开成的物料,其他四种物料为直接外购出口,请问这样符合视同自产销售吗?可以正常办理退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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