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们是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市场价格的不断变化和需用量的不确定性,平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是只约定大概供应数量和总体金额,供应完毕后要办一份最终的结算。以前我们是以开发票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请问:1、以前这种缴纳印花税的办法还适用吗?2、如果以合同为准来缴纳,最后的结算书反映的金额如何作为调整依据?3、对于临时或零星的是没有合同的,可能最后的书面结算书也没有,有的最后直接开发票收款就行了,这部分以什么来计算缴纳印花税(注意,平时的送货单上是不列金额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印花税以签定合同为准,如果是框架合同先按5月贴花,最后结算时再补交差额的印花税。
临时或零星的是没有合同的,可能最后的书面结算书也没有,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