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雄安成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客户要求发票由分公司向其开具,不接收总公司开出的发票,这个要求是否违背税法规定?如不符合税法要求,请老师提供一下税法对应的细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只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