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请教 财税〔2019〕20号及财税〔2021〕6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是否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享受此政策,是否受资金借出时间限制呢,例如2018年借出资金,2019年2月1日开始是否可以按无息享受此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 ,无偿借贷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请问此“服务完成的当天”如何理解,与资金借出或收回借款时间是否有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好好学习天天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