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公司欠我公司往来款项,无法偿还。通过法院判决执行到一处房产,但对方没有开具发票。请问老师我公司可以拿法院判决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吗?可以拿法院判决作为再转让土增税成本扣的依据吗?增值税方面可以拿法院判决计算抵扣增值税吗?需要法律条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目前只有在差额征税扣除时,法院的判决书允许作为扣除凭证,具体见以下:
总局公告2016 14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请参考以上,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