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请教一下老师,我公司取得的成本发票,由于开票方的原因,现该发票被税务局列为异常发票,目前已按税务局要求增值税进项转出,请问一下,企业所得税成本可以不转出吗?法律依据?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异常凭证不代表均为不合规的发票,异常凭证在增值税上也只规定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目前暂没有政策规定异常凭证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贵公司取得异常凭证,在增值税上应作转出处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在没有证实该凭证不符合规定前依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支出无需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