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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方委派人员工资的涉税处理

2022-09-26 07:25:08
提出如下问题:
合资方B公司委派人员至A公司任职,相关人员任职期间绩效由A公司考核并接受A公司管理,人员工资A公司计算后支付给B公司,B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公积金。

这种情况下的个税应如何处理?政策依据是什么?A公司应凭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对于以上情况,由B公司缴纳。

A公司以B公司的工资表和社保缴纳凭证为税前扣除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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