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全额投资成立了B公司,B公司全额投资成立了C公司(资本金500万),C公司现亏损2800万,应付A公司往来欠款2000万,账面有存货300万,但没有进项税,公司已停业超过5年,原来公司注册地已不经营,现在是其他公司在用,存货已经找不到了,想将C公司注销,应如何办理较妥,注销后,A公司的应收款2000万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注销C公司要对C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注销,您公司可以依据25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做坏账处理,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