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建设投资公司。目前公司出售一项无形资产—补充耕地指标,已开发票,增值税已确认。实际上是预收款先开票,土地系统中的补充耕地指标未下放划转给购买方。我公司能不能已指标未划转为由暂时不缺认所得税,有没有相关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预收款先开票,土地系统中的补充耕地指标未下放划转给购买方,未确认收入,就先不用确认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