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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交个税是按哪个时间点交税?

2022-10-10 14:50:25
提出如下问题:
一、老师你好,我公司转让股权,股东交个税是按哪个时间点交税:股东会做出决议分配股利时间点吗?还是股权转让书签订时间或工商批准股权转让日期呢?

二、还有一家公司主营业务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请问这家公司投资到别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投资,还是股权置换,其核心都是变更股权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个人的话,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话,应将股权转让的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对于股权置换、股权投资、以股权抵偿债务等,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至于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比,在这里股权投资、置换、以股权抵偿债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国税[2014]67号公告的规定。

  即,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或者公告生效;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其纳税义务就已发生了。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带来了业界对67号公告施行前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

285号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按照此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判定标准,文件中未明确。按照生活常识和法律规定,应是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具体包括转让方履行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受让方履行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但是,按照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文件施行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85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67号公告规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投资收益缴税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投资国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交所得税的,其他的投资如股权投资等是要纳税的;对于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必须确认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如税后的,一是要看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否与你公司的税率相同,相同,不用补交,不同(被投资企业税率小于你公司的)要按差价补税。如是税前的,分回后并入你公司的利润缴税。

1、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应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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