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母公司及相关联子公司,因资金紧张,多年来从我公司借款占用大量资金,情因母公司及相关联子公司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我公司也依照破产程序申报了相应债权,但根据破产的情况,估计能收回的资金相当少,会存在大量的坏账,请问这大量的坏账,能不能凭破产管理人的终结裁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税收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