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教问题如下:我单位按公司规定发放给职工一笔异地安家费,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发放的此笔费用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人个所得税?税法中所说的“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指的是什么规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干业务问题的通 知》(穗地税发〔20〇4〕64号)第8条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规定,对高等院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 (包括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而发放的一次 性安家费,凡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均没有相应的文件规定,所以现行规定对于个人取 得的安家费无论是一次还是分月取得均应合并当月工薪计征个人 所得税。
因此,您所在的地区如果有针对安家费免个人所得税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的话,则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