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由一个自然人和两家法人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这个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企业事务合伙人,每个年度由合伙企业支付其一定金额的管理费,请问此笔管理费,这个自然人应该缴纳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因该自然人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收到该笔管理费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