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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申报或首违不罚

2022-11-15 07:59:0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由于新的印花税执行是从7月1号开始,我司所在市税局有公告,原按期申报的改为按季申报,所以在10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印花税时有一项贷款印花税不能选择按期,只能选按次申报,申报后产生了滞纳金,我们咨询税务机关,说是按次改为按季申报,要去税务机关认定才可以(这是公告中没有说明要事先到税局认定的),在申报期内我司已认定并更正了按季申报,后来通过申请,滞纳金也退还了,但税局说纳税等级认定时会扣分,我司可能从A级会降为B级。1、请问此种情况何理吗?是否有文件依据2、如果一定根据系统中有更正申报的扣分,是否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首违不罚”这个词语,在税务系统和纳税人中经常被提及。这是好事,体现了一种法治精神,但也必须意识到,如果擅加理解,特别是在税务执法时自作主张、擅用滥用“首违不罚”,则将可能酿成执法风险。

  所称对税收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是指对于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也就是说,并非对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均适用“首违不罚”。

  那么,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究竟对于何种税收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呢?

  按照现有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首违不罚”是指,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至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属于“首违不罚”,故不在此讨论)

  注意!这里有个必须注意的关键词——“可以”(给予)。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才适用,而对直接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事项则不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规定)行政处罚条款时,都会有“可以处”“可处”或者“处以”“处”的标识表述。

  法条中,“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等加有“可”“可以”作前缀的,为选择性表述,即对所列行为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不给予处罚。

  法条中,“处以”“处”、“并处以”“并处”等无可选择前缀词语的,为必须的意思,即对所列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设有处罚条款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部分规章。对于处罚的表述也是分别为“可以处”“可以并处”或者“处”“并处”。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继而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对于一般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基本先是规定对轻微情节的行为“可以处”或“可以并处”罚款;继而再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处”或“并处”罚款,且罚款金额的起点(下限)不低于于第一档的上限。

  再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偷税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均是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即,对于社会危害大、后果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则原则上不再考虑违法情节的轻与重,而规定应当“处以”罚款。

  可见,原则上,只有一般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才属于“可以”给予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应当给予处罚范围的,均是社会危害大、后果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关于您公司这种情况,还需与税务机关沟通尽量不要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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