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公司9年前大股东与高管理签定了限制性股权协议,9年前当时按时略高于净资产价格出售给高管,要求服务10年,且10年内离职、违反竟业协议,不能胜任高管,大股东有权按原价收回此股权,请问现在有高管触犯这条,2020.9月股东平价收回股权,请问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按收回时净产缴纳个税,如果现在按净资产交个税,是直接申报,是否需要交滞纳金,资产转让滞纳金从哪天开始计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无论是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高管,还是高管违约,再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时点的价格,有转让所得的,转让方应当缴纳所得税。
2.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见以下:
总局公告2014 67号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提供以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