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企业集团重整之前,集团子公司借出资金给母公司,母公司未归还。重整期间,集团新投资方收购母公司的此债权,并全部豁免,母公司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
此重整业务中,子公司折价转让债权(借款)的损失很大,子公司收到债权转让对价时,如何记账,此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判断折价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可有相关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债权损失
贷:应收账款
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