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W公司是一家上海A股主板的上市企业,2022年2月28日计划发行债转股计划,锁定期1年。条件如下:
1、 投资人张三是中国境内居民纳税人, 2022年2月28日以100万元投资W公司的债券,债券票面利率3%, 2023年2月28日,张三确认将100万元的本金及到期利息3万元,转换为W公司的股票10万股,转换当时交易开盘价格为15元/股。2023年4月1日,张三抛售了这10万股股票,股价为16元,税前收入160万。
2、 投资人Tom先生是德国人,经常在中国生活与工作,但因为连续居住时间不满足,目前还是中国境内非居民纳税人,2022年2月28日以100万元投资W公司的债券,债券票面利率3%,投资W公司债券, 2023年2月28日,Tom确认将100万元的本金及到期利息3万元,转换为W公司的股票10万股,转换当时交易开盘价格为15元/股。2023年4月1日,Tom抛售了这10万股股票,股价为16元,税前收入160万。
3、 “天天向上”有限合伙企业是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合伙企业(非投资合伙),主要是用于投资W公司的债券与股票。 “天天向上”有限合伙企业由李四、王五、赵六三个人持人,其中李四是GP,李四占比34%, 王五占比33%,赵六占比33%。 2022年2月28日,“天天向上“有限合伙企业以100万元投资W公司的债券,债券票面利率3%,投资W公司债券, 2023年2月28日,“天天向上”有限合伙企业将确认将100万元的本金及到期利息3万元,转换为W公司的股票10万股,转换当时交易开盘价格为15元/股。2023年4月1日,“天天向上”有限合伙企业决定抛售了这10万股股票,股价为16元,税前收入160万。
4、 “UM公司”是注册在中国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2月28日,“UM公司”以100万元投资W公司的债券,债券票面利率3%,投资W公司债券, 2023年2月28日,““UM公司”确认将100万元的本金及到期利息3万元,转换为W公司的股票10万股,转换当时交易开盘价格为15元/股。2023年4月1日,“UM公司”决定抛售了这10万股股票,股价为16元,税前收入160万。
请问,上述四种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上述四个纳税主体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具体计算公式与计算依据是什么?请分4种情况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另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