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们是混凝土公司,现有一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与我方合作,利用对方分离的建筑垃圾来生产销售混凝土。合作的搅拌站建在对方地场地内,作为对方公司的一个产品项目,只是该项目在内部单独核算,以便对运营利润进行分配,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出资,资金是转入对方账户的。不改变对方公司股权结构,仅就该项目投资和分红。请问:1、我方投入的资金应挂什么科目?2、取得对方就该项目的分红应如何处理?3、是作为借款利息收入还是作为分红收入,哪种更妥?是否涉及增值税?如果作为分红收入,分回来的是否还应并入我方交企业所得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投入资金应借记其他应收款。
2.收到对方支付的合作收益应当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