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只有个人(指bai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du征增值税.而zhi一般纳税人销dao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规定: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因此,单位销售2013年8月份前购进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