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从事以国内假发销售的店铺为主的批发零售企业,请问总公司上海一般纳税人,在北京开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家店铺),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是否一定要加价销售,一般加多少利润?如果分公司注销,货物从分公司销售回总公司需要加利润吗?如果我公司在北京另开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货物买卖需要加价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税法对于总公司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给分公司这种行为有规定。总公司应按公允价值计增值税,且要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货物买卖需要按公允价值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