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地字【1989】第83号文规定: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现该文已经全文废止,那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还能否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目前没有其他的优惠政策可以参考。贵公司上述业务应不属于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