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字【1987】第32号([1989]国税地字第072号)文规定: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按军品、民品各自比例分征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划分征免依据。
现该文已经全文废止。请问还能否按军品、民品各自比例划分征税?
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军需工厂不征收房产税,不按军品、民品各自比例划分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