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北京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员工需要提供发票吗?需要扣个税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不过,对于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可以提供发票,也可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福利费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申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